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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公安檢查.簽證.申報    /  消防設備設施檢查.簽證. 申報
建築物公安簽證申報

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款規定,凡公眾使用組織或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眾使用主體,其非安全人員、使用人應就其組織之組織及設備,定期委託中央機關建築機關(即內政部認可的“專業檢查人”或“專業檢查人”)檢查辦理申報申報

消防設備檢修申報

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:

一、外觀檢查: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,及其配置是否適當。

二、性能檢查: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。

三、綜合檢查: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,判別其機能。

公安申報是為確保防火避難路徑的通暢及設施設備安全,延長災害發生時的逃生時間。

並由建築物所有權人、管委會應委請營建署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,並向當地建管處或工務局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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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在公寓大廈內設置各種營業場所如:小吃店卡拉OK、餐飲娛樂業、資訊休閒服務業、美容瘦身業、健身休閒業、室內機械遊樂場、釣蝦場、超市、店舖、商場、旅館、金融業、汽車(修理)保養廠、八大行業、安養護機構、護理之家、作月子中心、托嬰中心、托兒所、安親班、兒童托育中心、才藝班、幼稚園、補習班等;請按時做消防檢修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以免受罰。或請洽SGSS單位TEL:0973-092-300詢問….